江苏科学推进城乡一体化 农民进城"落脚又落户"

2013年03月04日 09:03   来源:新华日报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农民变市民后,应当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否则就是城市、农村利益“两头占”,引发新老市民之间新的不公。对此,应如何看待?省委农工办有关专家做了解读。

  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

  城市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城镇人口和非农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是区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平均每年提高1个多百分点,但也存在两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一个是城市化率达到63%,但城镇户籍人口还不到40%;还有一个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比重超过68%,但常年(10个月以上)从事非农产业的只有45%。就是说,被统计在城市化率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在经济不景气时、农忙时、年龄偏大时,仍要回到农村,属于“两栖农民”。

  真正的城市化率应是户籍人口的城市化率,核心是人的城市化,归根到底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均等。推进“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促进农民进城既落脚又落户,非农产业就业既充分又彻底。省委1号文件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就是要充分发挥我省农村转移人口数量较多、比重较高的优势,顺应农民特别是年轻农民有进城落户期盼和条件的现实,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努力使农村转移人口不仅能在城镇就业,而且能在城镇安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留在农村的农民也能够过上现代文明生活。

  城市化不能以牺牲农民权益为代价

  农民市民化,牵涉到农民和市民两个群体,涉及到眼前和长远两个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一个重要前提是切实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保护好农民的财产权利。推进城镇化决不能以损害农民财产权利、牺牲农民切身利益为代价。

  按照《物权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也明确指出:“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使农民逐步有更多的积累到城镇安家置业,做到进退有据、安心落户。同时还能很大程度上避免大量出现无地、无业的城市贫民,形成影响和谐安定的城市二元结构。省委1号文件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的就是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民无论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都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自主选择权,都要维护好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权,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自主流转和处置,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

  城市化成果应让城乡居民共享

  现在,城乡之间的收入消费水平、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标准还存在明显差距,是城乡发展不均衡、不协调的突出表现。

  城市化要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发挥载体作用。省委1号文件要求“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对于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已经落户的,要让他们能平等享有所在城镇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对于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也要逐步扩大他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这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是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的内容。

(责任编辑: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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