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新规:小作坊不得生产盒饭摊贩不得经营散装酒

2013年03月06日 09:53   来源:南方日报   欧志葵

  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盒饭等食品以后或不得再由小作坊生产!记者昨天从广东省法制办官网上看到,《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正在征集意见,根据该送审稿相关规定,除上述食品禁止小作坊生产外,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列入禁生产范围。此外,我省还拟对食品摊贩将进行定点定时集中管理,同时还规定食品摊贩需持“证”上岗等。该送审稿的征集意见时间截止到4月3日。

  业内人士表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若获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各职能部门将有明确监管分工,增强我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管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利于保障我省食品安全。

  严禁

  小作坊四类食品不得生产,摊贩不得经营寿司

  记者昨天从上述正在征集意见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中看到,新规对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了明确定义。

  其中,“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新规还拟要求省内各地区制定颁布本地区的食品小作坊目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根据上述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有四大类食品不能生产,包括: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盒饭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则不得经营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即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若违反禁止经营食品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由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违反生产规范要求的,将由质监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记者昨天从即将出台的《广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看到,新条例对各监管部门分工均有明确规定。

  监管

  小作坊小摊贩纳入风险监测范围

  据介绍,食品小作坊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是生产不规范、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难保证、没有相应的检测手段。此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均因小作坊、小摊贩而起。记者昨天看到,新条件对于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将从严从重。

  首先,小作坊、小摊贩拟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如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登记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受理、审查等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工作培训和指导。若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新条例拟规定,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登记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其次,在日常监管中,新条例拟要求,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监测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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