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按新规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3年03月08日 13:44   来源:深圳新闻网   王佳 通讯员陈俊峰 林翰祎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由国税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我们申报纳税感觉更方便、更快捷。”3月 日上午,北京中税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吴女士对记者说,“我们在春节后一上班,就接到深圳国税的通知,并按要求在2月22日之前办好了申报、补报手续。”据深圳市国税局统计,自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属期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累计达9937.26万元,申报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达7913户次。

  “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为保证营改增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深圳市国税局迅速行动,从两方面入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确保将该项政策落到实处。” 深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胡勇辉向记者介绍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主要背景和我市的主要做法:

(责任编辑: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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