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称无锡每年三千余件离婚案过半由女方提出

2013年03月08日 13:18   来源:现代快报   薛晟

  “近年来,无锡法院每年审理婚姻家庭类纠纷约6500件,其中约48%为离婚案件。”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薛崴表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离婚已经不再难以启齿,以往在离婚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女性也逐渐增强了对婚姻的掌控和维权意识。2012年无锡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首次超过了男方,约占55%。这些离婚案中,女性往往会产生三个误区。

  误区一

  抢到的孩子

  就是自己的?

  据统计,在目前的离婚案中,约30%的案子涉及到争抢孩子抚养权纠纷。

  “很多争抢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已经把‘战争’升级到全家总动员,不仅爸爸妈妈相互争抢,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全部参战,更有的连叔叔阿姨也都加入‘混战’。为了不让对方见孩子而把其藏起来,不但让孩子终日处于惶恐之中,也让对方处于别离孩子的沉痛之中。”薛崴介绍说,每当看见孩子们不知所措的眼神,法官的心都碎了。

  薛崴说,其实孩子是父母离婚最无辜的受害者,父母双方离婚时争抢孩子抚养权,诚然都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父母爱孩子,为何就不能多为孩子考虑,多给他们一份安全感?即使出于爱,这样的争抢,其实给孩子带来更多的还是难以忘怀的痛。

  法官说法:

  以孩子意愿优先

  “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法官第一考虑的是孩子的利益、孩子的意愿和情感,其次再衡量抚养人的抚养能力等其他综合因素,而不是根据哪一方挟持孩子,就将孩子判给谁。 ”薛崴说。

  “离婚后对孩子抚养能力,是指离婚财产分割完毕以后夫妻各方的经济能力,对于婚后一心为孩子成长着想而做专职家庭主妇的妇女,考虑到她与子女感情更加亲密,通常也会成为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加分因素之一。”薛崴表示,离婚后,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也是第一考虑孩子,如果探望方与孩子关系恶化,孩子有权拒绝探望。

  误区二

  夫妻双方家产

  一定“共进退”?

  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家庭收入日趋多元化,这也导致在部分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弱,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

  以前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只要到单位一调查立马水落石出。而现在,随着人们收入途径越来越多,而大部分家庭的传统观念是女主内,男主外,因此女方对于男方的经营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有的一无所知。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家族企业,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女方只知道家庭富裕,但不知其实房子是公婆名下的,车子是公司的,其他家庭财产想申请法院调查也提供不出线索,在财产分割中往往陷于被动。

  法官说法:

  “主内”女方受保护

  在分割财产时,除适用“照顾妇女与子女权益”原则,还会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付出较多的女方,判令男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判令男方适当给予帮助。

  “还有的男方在婚姻恶化期内就开始动起了自己的‘小九九’,通过亲戚、朋友以债务的形式将财产转移,有的还以虚假债务让妻子共同承担。”薛崴说,“如果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仅要驳回诉讼请求,还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薛崴解释说,在今年正式施行的新民诉法中,已经针对恶意诉讼作出明确规定。

  误区三

  家庭暴力

  说说就行了?

  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因家暴等提起的损害赔偿也逐年增多,但从最终判决结果而言,因家暴而得到保护的并不多。“有些当事人埋怨法院判决不公,其实法院之所以无法保护主要是因为女方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薛崴介绍说,一般老百姓存在一个误区,自认为客观发生的事实,法院就应该支持。但事实上,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定要是有证据可以佐证的法律事实,不可能根据性别,或是谁赌咒来认定事实。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由于成员之间关系亲密,有些证据确实难以取证,但对可收集的证据一定不能忽视。

  法官说法:

  受家暴要及时取证

  “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取证。”薛崴介绍说,家暴受害者可以第一时间向当地居委、村委反映,或是110报警,必要时可向妇联等部门求助。像无锡市妇联就有专门的“反家暴妇女庇护所”。同时要对伤情拍照留证,并保留好就医的全部材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保护令’,得到保护令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离婚。”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女性是家暴的受害方,且由其提起离婚诉讼的,则要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否则在离婚后向男方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而如果家暴受害方是女方,但离婚诉讼则是由加害方的男方提起的,则女方应在离婚后1年内提起损害赔偿,否则也将失去“有效期”。

(责任编辑: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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