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2013年03月11日 09:51   来源:福建日报   潘园园

  养老保险将不再有城乡差异

  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今后,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有城乡差异。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决定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并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意见指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保。

  城乡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补贴中支出。

  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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