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为求发展争当"较大的市" 专家建言警惕"大城市病"

2013年03月14日 08:54   来源:新华日报   

  “建议国务院批准南通市为‘较大的市’。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根据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体系的完善,赋予南通市地方立法权。”在给两会递交的建议中,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市长张国华如此表述。

  不止是南通,温州、东莞、佛山等不少经济发达城市,也纷纷通过两会平台发出同样要求。与之对应的,是国务院已连续20年未批准“较大的市”。目前,我省4个“较大的市”除了省会南京,其余按获批顺序为无锡、徐州、苏州。数量上,仅次于辽宁省。

  连续三届提建议,

  只为解“瓶颈”

  “2012年南通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分别居全国地级市第8位和第5位,所辖县(市)全部跻身全国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市)行列。南通在江苏和长三角这个整体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正在实现从崛起苏中到融入苏南、进而挺进长三角核心圈的城市振兴。”张国华代表认为,赋予南通“较大的市”地位,将更有利于南通城市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迅速提升,为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宽阔的发展平台。

  除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相对称”外,作为苏中苏北的桥头堡,南通承载着连接上海、对洽苏南、拉动苏中、辐射苏北的重要使命,独特的区位优势,具备了“较大的市”对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辐射影响力。此外,南通特色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探索实践、底蕴深厚的历史文化,均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支撑。

  “我们已经连续三届提这个建议了,希望本届能促成此事。”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刘璠认为,当城市经济、地区、人口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应当有更大的权限。“拿立法来说,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比较宏观,如今,城市规模扩大,市情会有更多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制定适合当地实情的规则。如果事事都等上级部门制定、修订,周期很长,会对当地发展造成瓶颈。”

  力争立法权,

  助推城市管理水平

  所谓“较大的市”,更多的是一个法律概念。“‘较大的市’和其他的市主要区别在于:有无地方立法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二是凡是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相应地具有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力。

(责任编辑: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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