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规 解决四类人群养老保险问题

2013年03月14日 17:43   来源:海峡导报   

  针对厦门市养老保险在转移接续中出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厦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昨日,导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意见》共涉及四类人员。调整后这四类人员,就可以顺利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离境定居人员 前后缴费年限今后可累计

  针对第一类已离境定居的人员,《意见》规定:若原具有厦门市户籍并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厦门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以在厦就业的台港澳居民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形成的缴费年限可与原按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此,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徐翔介绍,过去一部分原厦门户籍职工在退休前离境定居,归国后又继续在厦参保缴费。这部分人出国前大多以本市身份参保,归国后则以在厦就业台港澳或外国人等新身份参保,前后累计缴费年限已超过15年,但由于两段参保身份不一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本次新政策,允许其合并缴费年限。

  超龄外来参保人员 符合条件也可在厦办退休

  针对外来员工中超龄参保人员,《意见》规定: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厦门市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7月1日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厦门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到厦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地税部门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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