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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爱好者告赢广州环保局 赔偿请求被驳回

2013年03月20日 09:17   来源:羊城晚报   凌越、杨辉、黄玉杰

陈女士接受采访 周巍 摄

  法院认定环保局逾期答复信息公开违法,同时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羊城晚报讯记者凌越、杨辉、黄玉杰,通讯员赵璐璐报道:19日上午,北京环保爱好者陈女士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不作为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市环保局逾期答复陈女士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陈女士则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是很满意,“法院没有明确要求市环保局应怎么答复我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50天后才答复

  来自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工作人员陈女士,也是民间组织“自然大学”的成员。基于城市固体废物研究目的,她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市环保局网站申请的方式在线提交了四项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公开广州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李坑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烟气排放检测数据报告与飞灰、炉渣产生和处理数据报告,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否属于广东省重点强制性二噁英排放源等信息。

  同年9月7日,即过了15个工作日的规定答复期限,陈女士才收到《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决定书》,同时她发现市环保局没有依法提供其应当提供的数据和报告,还引用了已经废止的法律文件作答复,更不符合她申请的内容要求,对此陈女士认为,广州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

  去年10月26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广州市环保局告上法院。今年1月18日,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据了解,这是广东首起状告环保局信息公开的案件。

  对环保部门未有处罚措施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网站向市环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环保局无证据证明已告知陈女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市环保局认为陈女士超过法定3个月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接纳。

  另外,市环保局提交的《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事项呈批表》中,虽然记载已于2012年7月31日电话通知原告延期15个工作日答复并办理审批手续,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书面告知原告延期答复,陈女士也表示没有收到被告延期答复书面通知,因此,市环保局提出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的证据不足,对其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中写道,市环保局分别于2012年8月31日及12月28日针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已超过上述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答复期限,法院依法确认其逾期答复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因本案而支出差旅费的问题,由于陈女士未能明确其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和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提出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市环保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陈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陈女士的赔偿请求。

  环保部门被裁定违法,为何没有后续处罚措施?法院表示,行政部门虽逾期答复,但环保局已经答复,即使违法也只能这样。

  是否上诉?商量后决定

  对于判决结果,陈女士表示不是很满意,“有喜有忧,喜的是市环保局逾期答复政府信息的行为被判违法,忧的是法院没有明确要求市环保局,应该怎么答复我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我不满意的部分。”

  陈女士告诉记者,作为一名环保爱好者,她发现,在向政府部门申请环评报告的时候,一般会得到三种拒绝公开的理由,一是环保局把责任推给建设方、环保方,二是告诉申请人他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三是让申请人去找企业公开信息。

  作为环保研究人员,陈女士从2011年2月开始,已经向十几个城市的环境保护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她认为,目前得到环保部门的答复或多或少都有问题,“我希望通过信息公开能实现环境治理。”

  据了解,陈女士和市环保局代理人均表示与律师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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