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默默地承受着无止境的皮肉之苦,心中的苦楚和惧怕也无法言语,甚至在婚姻画上句号后依然后怕不已。记者昨日从福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可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受害人提供强有力司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暴让婚姻画上句号
原告秀娟(化名)与被告李钢(化名)均已年过六旬,两人近40年的婚姻却在步入老年后画上了句号。在婚姻生活中,让秀娟无法忍受的是,李钢曾多次因为家庭琐事对其进行谩骂和殴打,无奈之下秀娟多次向警方求助,经警方和社区的协调后,李钢也多次承诺不再殴打秀娟,秀娟才一直忍气吞声。然而,李钢的承诺并没有兑现,甚至变本加厉地对秀娟拳脚相加。
2012年9月,两人因为家里添置家具的问题意见不合,遂发生口角,当时微醉的李钢顺手抡起一花瓶就向秀娟砸去,将秀娟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事发生后,心灰意冷的秀娟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李钢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法院调解后,秀娟和李钢自愿离婚,房产各占50%份额,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可提供司法保护
据福田区法院民事审判团队赵明升审判长介绍,秀娟起诉李钢离婚后,了解到法院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保护,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福田区法院经听证后查实被告确实对秀娟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故及时向双方下发了禁止李钢在三个月内殴打、威胁秀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李钢违反禁令,福田区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送达后有力震慑了李钢,及时有效保护了秀娟的人身安全。
赵明升告诉记者: “本案离婚当事人属于老夫老妻了,在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冲突并进而演变为家庭暴力,就在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前不久被告还曾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实际上,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但因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并未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寻求救助。”
深圳出台法规保护受害人
赵明升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公众知之甚少,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呼吁和宣传,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受害人提供司法保护。”
赵明升谈到,我国婚姻法早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实践中由于家庭纠纷具有特殊性,公安机关往往将家庭暴力作为普通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很少会对暴力侵害人作出行政处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据悉,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条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但该裁定的适用需要以当事人进入家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对于暂不希望进入家事诉讼程序的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则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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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美国经验可借鉴
我国香港地区的当事人如曾被配偶、伴侣或亲属骚扰,即可向家事法庭申请强制令,家事法庭下发的强制令中附有《逮捕授权书》,警方无需持有手令也可逮捕任何他们合理怀疑违反强制令的人;对于未进入家事诉讼程序,如因家庭暴力报警,警方可拘捕施暴人,而施暴人在取得保释时往往会向警方承诺不再有家庭暴力,实际上受害人相当于取得了一个人身保护令。
美国则以联邦立法的形式确立人身保护制度,只要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且该申请不以当事人进入家事诉讼程序为前提,如果被侵害人违反法院的人身保护裁定内容,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记者 包力 通讯员 谢婷)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