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遂川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玩忽职守案件,遂川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检疫员谢某、刘某、曾某因默许遂川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将患病猪肉流入市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谢某、刘某、曾某在担任遂川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驻遂川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分站动物检疫员期间,对遂川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后的生猪检疫,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共计754头,其中大多数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猪瘟,部分患有二类动物疫病急性猪丹毒。
按照相关规定,对检疫不合格,患有猪瘟、急性猪丹毒的生猪胴体,应作销毁处理。但谢某、刘某、曾某违规对检疫不合格的754头生猪胴体一律作高温处理。
在现场监督屠宰厂高温处理检疫不合格生猪胴体时,谢某等人对屠宰厂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不予以制止、纠正和查处,并放任生猪货主将不准上市、应作销毁处理的生猪胴体运出屠宰厂上市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刘某、曾某身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754头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胴体上市,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谢某、刘某、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度违法,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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