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文件精神,近日,乐都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联合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在实践中,看守所不依法及时交付执行,或者违法将余刑超过法定期限的罪犯留所服刑,监狱拒绝收押罪犯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乐都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从学习动员、清理纠正、总结建制三个阶段联合开展了此次检查。 (作者:李文祯)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