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官员称组织部门应为“罪犯升官”担责

2013年05月16日 11:4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前,河南省固始县针对该县国土局两名在职干部曾有判刑记录一事,展开追责。

  截至目前,杨志辉一案的主审法官闫其友已因未尽到“法纪衔接”责任被处分。据固始县纪委回应:主审法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相关责任追究材料已报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志辉已被开除党籍、公职;许新被免去党委委员职务,其副局长试用期也被终止。

  此外,固始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国土局等事件相关方均表示,在经媒体曝光之前,不知道二人获刑一事。

  此前据媒体报道,2010年,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之后,杨志辉未被开除公职,并调任固始县国土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该局副局长许新也曾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许新先后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最终任固始县国土局副局长。

  然而,这一处理结果并未得到认可。媒体评论员马九器表示,将“罪犯升官”的荒诞结果归咎于“一名法官导致的法纪衔接掉链子”,不足以解释当地法院、纪检、组织、人事、国土等多个部门同时“出错”。

  “在这一事件中,深层问题是基层政府管理中,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冲突与失衡,重大公共信息的共享缺位,以及法律监督的匮乏和无力。”他说。

  与此同时,因此事被问责的法官闫其友,也曾向媒体表达过自己的不满。闫其友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生效之后,他只需要把有关材料交给执行机关即可。杨志辉被判刑后,他已同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并有回执,手续完备。

  5月14日,固始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闫其友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还在上班。处分和正常上班没有关系。他是有点委屈。我不直管案件,只负责人事,此事由纪检部门处理。我们得到的处理决定也是纪委发过来的。”

  据媒体报道,问责闫其友的依据为2009年河南省信阳市纪检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信阳市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相关条款规定,“审判机关对犯罪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要将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终结报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闫其友正是在这一环节出现了纰漏,因“未尽到法纪衔接职责而被处分”。

  记者查看了信阳市纪检监察网,在“政策法规”一栏所公布的各项制度规定中,并未显示该《办法》。另据媒体报道,直到前几天纪委调查此事时,闫其友表示“才第一次看到信阳市2009年出台的那份有关‘法纪衔接’的规定”,之前并不知情。

  另据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如有“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规定“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应“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然而,事件进展至此,该县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及国土局相关人员均未被问责。

  对于自身责任,固始县国土局方面的解释是:党政纪处分由纪检部门负责,解除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都不属于国土局的职权范围,因此,不知道两名干部的犯罪记录。然而,杨志辉判决书内容显示,其中第九及第十份证据均由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固始县纪委相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法院)不移交的话,纪委很难知道被判决的情况。”按上述解释,双方均对此事不知情。

  此外,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负责人曾表示,在许新任职期间,不了解他有违法情况,几天前才知道。许新的档案在信阳市国土局,推荐时组织部没查看档案。然而,5月6日,该县国土局人事股工作人员曾告诉本报记者,该部门仅负责薪酬待遇工作,人员档案、人事调动及考核都由县里统一管理。除非上级下达文件、通知,否则不会知道员工有犯罪记录变化。双方对国土局人事管理的解释存在矛盾。

  多方解释均为“不知情”,缘何仅对办案法官问责?对此,马九器表示,“某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疏漏或者掉链子,如果因此所有链条都跟着掉了,这么多公权部门都在为这出闹剧推诿,可见基层权力运行中,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仍有很多弊端。”

  媒体评论员翟春阳表示,“多个部门都把责任推给‘法纪衔接’,即没收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国土局与纪委,此前对两名公职人员被起诉,难道也一无所知吗?按照法院立案、审理的程序,这不可能。一般而言,涉嫌犯罪被起诉的公职人员,至少应被暂停职务。互相推诿,问责一个并非核心的当事人,无法掩饰相关部门的失职。”

  “法律和党纪政纪虽是不同体系,但法律具有更高阶位,党纪政纪从属于法律之下。这件事暴露了基层法纪衔接中,党纪政纪游离于法律、甚至法外有‘法’的恶疾。”马九器说,“在公权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应当有共享机制,当某个官员违法受惩,这种重大信息应通过平台迅速共享,为公权体系所有相关部门所知,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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