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今起施行 将约束行政权力

2013年04月01日 08:33   来源:新华网   

  今年4月1日,历经二次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有53项条款,其中约半篇幅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信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予以了明确规范;还有一批限制性条款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约束。法规的字里行间,清晰地释放出一个信号——法治信访。

  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和权利救济两大核心功能。今后,信访事项从受理到办结,整个流程也有了明确的办理时间节点。根据条例,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必须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进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予以办结。如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信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一大亮点,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上下了一番功夫。”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例如,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复核时,必须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中,应当写明具体的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

  以及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途径、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记者发现,整个条例中制定了大量限制性条款,进一步约束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为了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条例专门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两类信访事项: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建议、意见;二是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这一规定,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为纳入了监督范围,同时,也对政府如何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了相应的反馈联动机制。

  过去,信访督查被限定为“程序性督查”,信访部门无权对信访事项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这与信访督查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符。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市和区县政府信访机构可以对“政府办理信访事项时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信访办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等事项实施督查,把针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面上督查方式与针对交办件办理情况、信访办理意见执行情况的个案督查方式一同纳入督查范围,全面提升了信访督查的定位。

  信访人最关心的是“公平”两字。矛盾的双方各执一词,理在哪方,谁能称量?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邵曙范认为,听证是查清事实、平息纷争的一个有效程序。他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专门新增了第28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听证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这就意味着听证可以适用于所有信访程序,且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这体现了信访工作法治化、透明化的导向。”邵曙范如是评价。

  条例还强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49条明确规定,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使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办理意见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凡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信访矛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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