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部门:二手房转让收入个税应减除贷款利息计算

2013年04月02日 08:03   来源:每日新报   

  3月31日发布的“国五条”天津细则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今后税务部门将加强与房管部门的信息数据联网,对于二手房交易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就将严格按照20%税率计征个税。

  昨日(1日),全国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拉开序幕,正值“国五条”地方细则出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截止,记者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举办的“税务局长接待日”采访中了解到,涉及民生的各类税种成为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

  3月31日发布的“国五条”天津细则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文件,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此项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对于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需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在规定比例内扣除。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则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税、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记者从市地税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处了解到,“国五条”中提到的“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并非“新政”。《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说,不论是房屋还是汽车,只要涉及财产转让实际上都应该计征个税。今后税务部门将加强与房管部门的信息数据联网,对于二手房交易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就将严格按照20%税率计征个税。

  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最后一天。记者昨日在“税务局长接待日”活动上了解到,今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第7个年头,本市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预计将突破9万人。

  记者还了解到,本市自去年12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市国税局货物劳务处处长寇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市“营改增”试点迄今为止运行良好,基本达到了预计目标。试点前两月,试点纳税人整体减税9.4亿元,试点纳税人中94.8%的纳税人税负降低,5.2%的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本市也出台了相关补助政策,为由于税制改变而税制增加的企业发放财政补助。这项补助按季度发放,现在已可以申请办理了。此外,非试点纳税人由于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大了抵扣项目,也降低了税负。实行试点以来,本市试点行业净增纳税人6900多户。寇欣也谈到,目前“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限于生产性的行业。百姓对于“营改增”效果的直接感受可能不太明显,但以长远来看,由于试点企业税负降低,企业就有可能通过降低产品价格来扩大市场,这样消费者就有可能间接获得实惠。(记者 金学思)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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