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详解"京十九条":装修费最多按房屋原值10%扣除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京地税详解"京十九条":装修费最多按房屋原值10%扣除

2013年04月03日 16:53   来源:北京日报   窦红梅 耿诺

  商品房出售时“原值”

  为实际支付房价款+相关税费

  “一套房屋在出售转让时税费的负担,与房屋原来价格即‘原值’息息相关,如果中间的差价越高,缴纳的税款就会相应增加。”财税专家告诉记者。据了解,对于房屋“原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今后二手房销售的买卖双方利益。

  地税部门明确,今后二手房交易者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须按规定提供据以证明房屋原值的相应凭证。

  对于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税务部门审核相应凭证后确定房屋原值。纳税人同时提供购房发票、契税缴税凭证的,按孰高原则确定房屋原值;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税务部门将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对房屋原值进行核实。

  5类房屋的“原值”按以下规则确认:“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分4种情况: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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