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农合”再次提高补偿标准 最高报销90%

2013年04月03日 07:51   来源:南宁日报   

  近日,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2013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在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报销范围和补偿比例,发挥“新农合”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此次出台的补偿标准与2012年相比,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明显提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层次由2012年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三个层次,调整划分为2013年的乡镇卫生院、定点县级和市二级医疗机构、定点市三级医疗机构、定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四个层次,而且报销比例由2012年的85%、65%、50%,分别提高到2013年的90%、70%-75%、60%-65%和50%-55%,引导参合农民分级就诊的导向性政策日趋科学合理。住院费用最高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比2012年增多2万元。

  除了住院补偿标准提高外,门诊补偿也做了调整:门诊统筹费用补偿不再设起付线,封顶线由2012年每人每年80元至100元提高到2013年100元至120元。此外,乡镇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5元至40元的,按100%补偿;费用高于35元至4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15元至20元的,按100%补偿;费用高于15元至2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家庭账户结余资金除可以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自付部分的费用。

  该方案将部分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住院治疗的标准来报销。如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也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由2012年的每年900元提高到2013年1200元至1500元;未列入的病种,其诊疗规范和补偿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针对我区狂犬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特点,广西首次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按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为切实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充分发挥基金效益,各统筹地区还将根据自治区“新农合”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层次更细化

  ● 各层次报销比例均有提高,其中乡级住院补偿高达90%

  ● 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

  ● 乡镇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5元至40元的,按100%补偿

  ● 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的门诊费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 首次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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