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西宁市首部档案地方性法规。同时,《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多项内容在我市档案工作中均属首创,将进一步推进全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档案是历史的足迹、经验的总结,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和宝贵财富。档案事业是社会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市有市、区(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局(馆)8个,专业档案馆1个,管理着全市近40万卷(册)档案及资料。《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档案管理工作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档案工作服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如信息化建设中形成的大量电子文件的存贮和管理;破产企业、临时机构、中介组织等机构档案的归属管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等。
在此背景下,《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显得必要而迫切。即将实施的《条例(草案)》着力体现西宁特色,在内容和条款上着重于针对性、适用性、长远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条例(草案)》以立法的形式对档案机构的设立以及职责和档案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向社会开放的内容,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此外,《条例(草案)》增加了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修订内容,对档案管理的要求更具时代特征。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