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设改革创新奖,对改革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拟对按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改革创新失败者实行责任豁免。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解读会上获悉,上海已起草制定 《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并将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出改革创新的一般程序进行了首次明确,即需经过提出需求、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听取意见与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实施后评估等程序,并明确了改革创新的法治途径,力图让上海成为依法治市和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者。
草案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了三条法治途径:
申请国家授权试点。具体包括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和申请国家授权先行先试。
发挥浦东综改的政策平台作用。
提出浦东率先突破的要求和其他区县利用浦东先行先试的路径。
提供法治保障、授权试点。市人大、市政府及时立法、修法、废法予以保障;确有必要时允许在获得市人大、市政府授权前提下先行先试。
草案将改革创新征集工作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区两级政府提出各类需求和建议,并将其作为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草案,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电子网络平台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有全市性影响的、涉及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定的重大改革创新工作,要与同级机构编制、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会审论证。
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改革创新后评估制度,对其实施的重点改革创新政策及时组织自行评估或者第三方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改革创新政策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除市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外,草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支持和推动其会员实施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改革创新工作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草案还提出宽容失败,对按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私利的,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但针对该条条款,与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免除行政责任或者与其职务有关的责任理解,但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幅度过宽,“其民事及刑事上的责任是否有权豁免?建议加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