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在宁夏法制办召集下,宁夏高级人法院、宁夏公安厅交管局、宁夏保监局召开《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命同价”条款修改专题论证会。今年下半年,新修订《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金“同命不同价”有望成为历史。
“同命不同价”饱受诟病
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根据公安交管和保险部门核算,一位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人口遭遇车祸死亡,他有可能获得32万至35万元死亡赔偿金,而一名同等壮年的农村劳动力死亡则仅能获得12万元赔偿金。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觉醒,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公众更加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同命不同价”屡屡被指违背人性、伦理与常识。
我区曾发生“同命不同价”案件
今年初,永宁县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死亡人员张某系非农业户口,而李某则是农业户口,在死亡赔偿计算中,张某的死亡赔偿金是351580元,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却只有108200元。
永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区因户籍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举不胜举。在依法调解中,不仅是死亡赔偿金,还有很多突出不公引发纷争很大。如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同是十级的伤残人员,非农业户口赔偿标准是35158元(17579元×20年×10%);而农业户人员则是10820元(5410元×20年×10%)。“这样下来,因户籍不同带来赔偿的不公,给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也使得农业户的当事人很不情愿接受调解。
我区首次将“同命同价”写入《条例》
去年6月,我区计划重新修订《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针对群众对“同命不同价”的强烈反响,我区决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同命同价”条款写入条例。条款具体内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据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事故科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近期,公安部也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方案,相信,在群众的强烈的呼声和现实条件下,不公平的“同命不同价”将被修改。(记者 王海英 实习生 刘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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