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市公安局原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陈景光,因涉嫌受贿罪、非法采矿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据了解,陈景光在担任漳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期间,利用职权,多次向辖区内漳平市潘洛铁矿索贿,并入股20万参与非法采矿,生产煤炭3735余吨,共获利52.97余万元。
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其煤硐非法开采出的煤炭总量,坑口价格按每吨530元计算,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不低于190万元。
后来,陈景光更是数十次明目张胆地在其办公室收受人民币现金或购物卡,合计3.8万元。
据统计,陈景光在位期间,受贿违法所得20.341万元,非法采矿违法所得52.97万元。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