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在法庭上查看涉案燕窝罐头。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摄
消费者马先生从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买来两瓶即食燕窝罐头,自称打开后发现里面有蛆虫状异物。马先生将“燕之屋”三元桥店和生产商告上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当庭检验涉案的两瓶罐头。
原告索赔3.2万元
昨天上午,马先生携带涉案的燕窝参加庭审,两被告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今年1月23日,马先生在“燕之屋”三元桥店购买了两瓶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燕窝罐头,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1239元。马先生当晚返回邯郸。
第二天上午,马先生打开其中一瓶食用了三小勺。当天下午他准备再次食用时,发现瓶中有似蛆虫状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引发呕吐,并到医院就医。
马先生此后又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瓶内有不明黑色物体。1月25日,马先生返回北京,到“燕之屋”三元桥店反映问题,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
马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燕之屋”应退一赔十,并承担精神损害和其他经济损失。马先生将燕之屋和丝浓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被告疑瓶子被做手脚
两被告认为,涉案的两瓶罐头有一瓶是打开的,马先生到店反映情况时,展示了已经打开的燕窝,里面确实有一个黄色的细细长长的东西。而未开的罐头已经变质,里面有一条已经干了的类似蛆虫的异物。两被告认为,虽然未开瓶的那瓶罐头表面看来未开封,但燕窝变质,他们感觉瓶子被打开过,然后又被封上。
被告方提出,涉案燕窝已经脱离被告控制很久。如果有真空机等相应设备,瓶子是可以打开,将虫子放进去,然后再通过一定方法将瓶子盖好,依然可以造成密封的假象。对此,马先生予以否认。由于马先生不同意调解,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插曲
等待证据休庭半小时
主审法官和陪审员现场检查了涉案的罐头,确认瓶盖是完好的。两被告未能证明瓶盖有开过的痕迹,也排除其他打开方式。
马先生当庭将购买的未开封的罐头打开,并将里面的异物用勺子捞出。
此时被告方突然提出,与涉案罐头同批次的产品还有100余瓶没有售出,愿意将这些产品全部拿到法庭,开瓶检验,以证明产品没有问题。
法官同意了这一请求,在休庭近半个小时后,被告方却只将4瓶罐头带到法庭,理由是其余的已经销售。法官及原告现场查看,确认这4瓶内没有异物。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