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开发廊宾馆续:挪的是工伤款 不违规

2013年04月26日 10:19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率先报道的“深圳市社保局动用社保基金开发廊宾馆”一事(详见本版4月19日、23日报道)近日持续发酵,自22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认“确实使用社保基金办公司”后,深圳市社保局25日下午再度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其“既不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属于挪用社保基金行为”。

  “物业公司就好比社保局养的一个孩子,但突然有一天说不能养了,他爹他妈会把他抱走,直到现在还没抱走。”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5年前社保局曾向深圳市政府报告处置物业公司资产,然而至今没有回应。对于下一步社保局会否继续提请处置此资产,黄险峰表示“没有时间表”。

  挪用“养老钱”违法?

  回应 用的是工伤保险基金

  1995年原社保局成立社保物业公司,到底是否存在违规?广大参保人的“养老钱”是否被挪用?黄险峰称,1992年《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199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有利于本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

  黄险峰还说,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原社保局开办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资金来自工伤保险基金,与该文件没有抵触。他还表示,注册成立社保物业公司,没有造成基金损失。

  黄险峰介绍,1982年至1996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和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多数是短期项目。从1996年开始停止对外投资并清理回收已投资项目,2003年已完成绝大部分,最后一个项目于上月清理回收,至今共收回本金及收益27.25亿元,增值近10亿元。

  “社保物业公司开办以来经营稳定,没有负债和对外担保”。黄险峰表示,深圳市社保局随时做好社保物业公司资产性质的清理和剥离准备,但被问及具体资产数目,黄险峰表示评估之后才清楚。

  投入管理费不合理?

  回应 收回工伤基金后的补充

  “在1983年至1998年间,相关规定均允许社会保险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开支。不仅是深圳,全国各地都是这样。”黄险峰说,1999年之后,社保局管理费用由财政核拨经费,此前社保局未用完的管理费已全部上缴财政。至于组建物业公司,据称是为了保障原社保局的正常办公。

  至于原社保局用管理费“补足”社保物业公司注册资本金,据称与当时政策不抵触。黄险峰说:“最开始投入的500多万工伤基金在1996年时已经收回,当时的领导用了500多万元的管理费作为补充。”

  黄险峰告诉记者,工伤基金之所以先投入再收回,是因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家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使用相关政策开始收紧。

  宾馆发廊为员工开?

  回应 是“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社保物业公司开宾馆发廊,是为给社保局内部员工提供隐形福利吗?黄险峰25日却回应称,社保物业公司开设宾馆是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物业公司不亏损、正常运营才能避免长期依赖管理费的不断投入。

  “发廊是宾馆的配套设施,宾馆一直都对外营业。”黄险峰由此认定,不是社保局开宾馆和发廊,而是物业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宾馆和发廊。

  那内部员工为何可以打折?黄险峰表示,这属于工会福利。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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