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院发布《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2013年04月26日 09:26   来源:新华网   

  今天是第1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根据《白皮书》,去年,上海市法院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受理4575件、审结4534件,同比分别增加44.8%、43.0%。

  《白皮书》显示,去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几个特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显著增加,国外及港澳台当事人胜诉率超过80%。法院认为,这与涉案主体常常是有备而来的外资大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有关;——集中维权案件较多,且被告多为网吧、歌厅、网站以及零售商,权利人开始将维权目标集中在市场终端的传播者、使用者和销售者身上;涉及新商业模式的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继续出现;——著作权民事案件大幅增加,占一审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70.1%,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占比较高,占著作权民事案件总量的74%;商标民事案件增幅较大,被侵商标多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专利民事案件小幅增加,发明专利纠纷占比较低,专利侵权仍集中在科技含量较低的领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大幅增加,94%的一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涉商标刑事案件。发布会同时介绍了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上海法院一、二审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受理和审结数量均超过7000件。同段时间内,上海法院一、二审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约占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9%,受理、审结数量均近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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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写手的“买断”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

  【典型案例】

  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写手未来作品的合同,是当前网络文学经营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网络作家王钟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买断”了王钟之后4年内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玄霆公司与王钟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玄霆公司书面许可,王钟不得将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2010年2月10日,玄霆公司依约向王钟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不到半年,王钟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0年7月18日,王钟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该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永生》。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涉及创作自由,不适于强制履行,但对于已经创作出的作品的权利归属,并不属于不能强制履行的义务,玄霆公司主张依据合同享有《永生》著作权于法有据。玄霆公司依约主张违约金101万元,该约定对应的违约行为包括将作品权利转让给他人等根本违约行为,但鉴于《永生》著作权应判归玄霆公司所有,可以视为合同部分履行利益已经实现,应相应减少违约金。故判决:王钟创作的《永生》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玄霆公司所有;王钟与玄霆公司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王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玄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法院说法】

  “买断”网络写手未来作品的合同,含有对作者创作行为进行约束的内容,使得合同效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二审法院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就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创作义务具有人身性质,该合同义务不能强制履行,故判决解除该委托创作合同,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终审判决遵循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规律,依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动力和创作热情。

  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也属商业机密

  【典型案例】

  域名为boxbbs.com的网站由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BBS论坛服务。注册次年底,该网站发展势头良好,注册用户数达55万多,在全球网站排名1100名左右。周慧民等5名公司员工在离职后注册建立了一个域名为box2004.com的网站。周慧民利用其掌握的boxbbs.com网站的密码,远程登陆并下载了该网站的数据库,还使用其下载的boxbbs.com网站数据库开通了box2004.com。

  衢州万联认为,周慧民等5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是原告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这些综合海量用户信息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获得;其次,上述用户信息证明了涉案网站作为游戏网站具有较大的用户群和访问量,而网站的访问量又与网站的广告收入等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上述用户信息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最后,原告为涉案网站的数据库设置了密码,在原告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有保密条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5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5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判决后,被告周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说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是网站的核心资产,由其经营者享有权利。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要件时,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

  大学周边复印小店“全本复印”侵范著作权

  【典型案例】

  ACCA是世界上最大且最有影响力的专业会计师组织之一。每年有无数人要参加ACCA考试,且需要购买相关教材,这让几个来沪闯荡的年轻人看到了商机。

  去年春,徐某、何某、张某共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徐某网购ACCA教材电子版,并在五角场附近租房,复印教材。何某、张某则在别处租房,开设淘宝网店,以每套60元-80元的价格销售盗版ACCA教材。三人根据销售情况进行获利分成。去年6月,公安机关将3人抓获,此时何某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700余本;张某销售了400余本;徐某本人还销售了80本,还查获盗版ACCA教材1400余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何、张三人结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ACCA教材,徐某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何、张二人复制发行数量分别合计在500张(份)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了违法所得,最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3万元,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

  【法院说法】

  杨浦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表示,实际判案过程中发现,高校对知识产品存在较大需求,因此周边往往聚集大量涉及知识产品文印的机构和个体,侵犯著作权行为时有发生。她建议相关执法机构重点监督高校周边的文印从业机构和个人,加大宣传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本报记者顾一琼通讯员陈炜华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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