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嫌犯被无罪释放 已被关押12年

2013年04月26日 08:09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开庭前,李怀亮的两个女儿呼吁法庭放人。

网传的死刑保证书。

  昨天下午,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下午6点钟,当夕阳的余晖再次洒在李怀亮身上时,这个被关押了12年的农民站在叶县看守所门外,久久不愿移步。记者发现,尽管已迎来阔别久远的自由,李怀亮的脸上却没有丝毫的喜悦,眼神甚至有些呆滞。当然,此时的李怀亮更不会知道,自己的案子早已成了全国瞩目的“名案”,还有一个名字叫“死刑保证书案”。

  尘封旧案

  一纸死刑保证解封陈年积案

  2012年2月21日凌晨,一份被微博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1年8月2日的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当天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郭小红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于当晚报警。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为遭他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过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日将35岁的农民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认为基本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而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但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而是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而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个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写在一张“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签纸上,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保证书落款处还有一名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签名。

  对此,平顶山中院承认这一保证书在判决前,已经归入卷宗。该法院在“死刑保证书”被曝光后发表声明称,网上微博公布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出提高审级的要求和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是被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诉求,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将该“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两纸死刑判决均被发回重审

  然而,虽然称“死刑保证书”是被害人家属单方诉求,但是平顶山中院却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对案件作出了迥然不同的判决——判决死刑。

  当时此案件在平顶山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李怀亮在法庭上翻供,称其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当时警察将他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而且他所说的情节,全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所讲述的。

  对此,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并于2004年8月31日,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便被搁置。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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