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个体户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 相关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13年04月27日 09:27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国家《社会保险法》,本市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并于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行按月缴费,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待遇。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

  问: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

  问: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问: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么?

  答:《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享受何种养老保险待遇?

  答:缴费年限满15年,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问: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西西)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