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高校科技创新工程意见 创业可申请保留学籍

2013年04月27日 08:15   来源:人民网   

  根据《意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凡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昨天(26日),天津市科委、市教委联合发布《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校大学生、高校教师、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多项政策、资金支持,其中离岗、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一定年限的学籍、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中的大部分归创业团队所有。

  根据《意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凡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实施支持“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创业专项科技计划”,到2015年,支持1000名大学生创业,对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同时,为充分发挥天津市高校科技资源优势,在高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各高校要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在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方面成绩突出人员的职称晋升。天津市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高校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3年内鼓励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千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外,通过企业、银行、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信托和上市等方式,天津市将筹集50亿元资金,支持高校师生进行科技研发,创新创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及产学研合作。(渤海早报首席记者 邵隽 谷菲)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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