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公布浙江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浙江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
自2011年5月1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2年来,浙江全省法院共收案29件39人,结案25件33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拘役2人,缓刑11人,对两个被告单位单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一项新设立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区别于劳务报酬,后者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同时明确了逃避支付的情形及“数额较大”的上下幅度: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并授权各省高院研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光多说,在浙江高院审委会讨论中,考虑到两个因素:
一是浙江省属经济较发达省份,所确定的数额总体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幅度的中等以上,这符合其它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既往惯例。
二是确定的数额标准也不宜过高。2011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7元,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因此,拖欠一位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一般不超过一万元,故将拖欠单个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确定为“拖欠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至于拖欠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危害性大,可适当降低拖欠的每个劳动者的平均劳动报酬,将标准确定为“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