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变"值班" 盘点《劳动法》那些被漠视的条款

2013年05月01日 10:13   来源:劳动报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

  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行现实】“五一”前一周,在上海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把“加班”变“值班”,是偷梁换柱,表面遵守,实际拒不执行。有些岗位节日值班无可厚非,单位支付值班津贴即可,比如保安。但明明是加班,也称为值班,就不合适了。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可实际上,因为加班费的争议而打上法庭的官司非常少。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这点“小钱”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

  少缴、漏缴社保金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现实】“公司倒闭了,我们才知道在3至6个月的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金,本属于我们的‘救命钱’不见了。”近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职工发现,这家公司从1992年至1996年期间,漏缴了近1000名职工的社保金。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的现象比较常见,与日趋完善的社保制度相比,企业社保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是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责任编辑:西西)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