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举报投诉违法行为 职能部门不回复算行政违法

2013年05月06日 08:11   来源:重庆晚报   

  邓虎是我市比较活跃的职业打假人。他在举报企业违法行为后没有得到及时回复,遂将食药监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向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昨天,记者获悉,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食药监部门未及时答复举报人,属于行政违法。

  举报信没得到答复

  2012年9月12日,邓虎在渝北区金科大酒店一家贸易公司设所专卖店内购买了价值9658元的极草牌冬虫夏草粉。之后,他通过市工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这家贸易公司并没有经营冬虫夏草的资格。

  为此,邓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申诉举报,请求对这起消费纠纷进行调解;请求收到申诉举报信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请求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书面告知此次执法处理结果。

  10月22日,在没有等到执法处理结果的情况下,邓虎通过特快专递向渝北食药监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在15日内公开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到法院起诉

  直到今年1月30日,举报已超过3个月,仍然杳无音讯。邓虎遂向渝北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认定渝北食药监分局不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要求判令对他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答复。

  渝北区食药监分局庭上辩称,2012年9月20日收到举报信后,经过调查认定了涉案贸易公司属于无证经营药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在执法中,也对邓虎进行了询问,对方应当知道案件的办理情况。

  至于未将行政执法处理结果公开,是因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条例》规定,公开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必须征求第三方(即贸易公司)意见。在接到邓虎的公开申请后,已给贸易公司发函征求意见,但到开庭时都没有回函。

  判决

  没及时回复属行政违法

  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面答复的,应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行政单位负责人同意,并要告诉申请人,而且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此外,虽然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但在审理中,被告并没有举示证据证实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

  法院为此判决,渝北区食药监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承担50元诉讼费。

  邓虎表示,已在4月28日收到判决书,至今没有接到对方的上诉消息。(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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