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燃气新规6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有望同城同价

2013年05月08日 16:28   来源:羊城晚报   梁怿韬  成广伟

  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于违规使用供气装置、不为市民用气提供便利等设置了处罚条款,并要求燃气在广州要实现同类同城同价。

  《办法》第九条规定,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并非是指“瓶装气”——编者注),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市城管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在对《办法》进行解释时称,严控瓶组气化供气装置,主要针对餐饮企业。建议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餐饮业单位尽早到供气企业办理天然气使用手续,尽早改用天然气。

  此前,广州曾曝出多单市民报装管道天然气但迟迟不通气的新闻。《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30日内予以通气;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受理报装后180日内予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应当书面向用户说明理由。《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企业在不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在受理报装后30日内,需要建设埋地管道的在受理报装18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予通气的,处1万元的罚款。

  虽然《办法》鼓励市民使用管道气,但广州不少地区因网络所限,暂时未用上管道气,对于使用瓶装气的市民,《办法》同样给予便利。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未免费为用户检查燃气设施安全状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人员在提供送气服务时,未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送气人员处50元的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3000元的罚款。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同类同城同价。市城管委副主任徐建韵介绍,广州将明确推进管道天然气同城同价工作,该项工作将在今年6月起推进实施。“6月起广州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有望逐步用上相同价格的天然气,享受到均等化的燃气供应服务。” (记者梁怿韬、通讯员成广伟)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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