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带病官员屡获提拔引追问 当事人:平调不算重用

2013年05月08日 11:07   来源:工人日报   陶小兴
    参与倒卖土地的罪犯一边服刑,一边作为该县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开展执法;被宣判犯玩忽职守罪的“问题官员”,随后却“带病提拔”成为国土局副局长——这是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在3天之内曝出的两条新闻。

    这两条新闻的主角,一位是固始县国土局下属的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另一位则是该县国土局副局长徐新,两个人均在2010年前被当地法院宣判有罪后,“换马甲”转任其他公职,甚至升迁。

    5月6日,固始县对该县国土局副局长许新作出免职决定。而此前的5月4日,该县刚刚对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进行了免职处理,并对固始县人民法院主办杨志辉案件的法官闫其友进行责任追究。

    记者查阅媒体2010年的公开报道发现,该县法院2010年5月25日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随后,杨志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然而,被判刑后,杨志辉不仅没有被开除公职,反而调任固始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无独有偶,5月6日,河南当地媒体又曝出在固始县国土局类似事件不是个例:“现任国土局副局长许新在固始县国土局矿产稽查大队当大队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于2010年1月27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宣判为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法院宣判有罪,但许新依然得到提拔:先是调任为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很快又升任县国土局副局长。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固始县当地群众质疑:有服刑期间仍获得重用的副队长,还有犯玩忽职守罪仍然提拔的副局长,“带病”的干部缘何能够屡屡得到“重用”?难道是让他们“戴罪立功”么?

    一些细心的网友注意到,杨志辉、许新在被媒体报道的当天,就被当地迅速免除了职务。“所谓的处罚纯属‘救火’,貌似高度重视,反应迅速,处理了人,但两件事情都是2010年发生的,3年时间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在哪里?”有网友评论说。

    就杨志辉服刑期间担任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一事,固始县国土局局长潘家云解释说,“谁也不知道他(杨志辉)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而在杨志辉的判决书上,清楚显示有固始县国土局提供证据材料。

    对该县国土局副局长许新“带病提拔”一事,固始县纪委书记叶金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院对许新的判决书,今天才送到县纪委。”

    当事人许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之前确实曾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但强调自己“一直不服,一直在上诉,都上诉到中院了,可一直没有什么结果。”徐新还解释说:“我2006年就是副科,2012年升成副局长,也是副科,这是平调行为,怎么能算一路飙升呢?”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薛少卿律师说,不管是倒卖土地的杨志辉,还是玩忽职守的许新,根据目前法院的判决,他们的犯罪行为都得到了司法部门的确认,有关部门本应对他们进行处分,而固始县有关部门却对他们委以重任,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暴露了固始县在人事考查监督制度上存在严重漏洞。

(责任编辑:秦静)

分享到: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