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率先为公共资源交易立法 填补国内立法空白

2013年05月10日 00:00   来源:新华网   

  今年5月1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从这一天起,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有法可依。

  作为我国首部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踏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更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树立了“法制样本”。

  6年法制探索终立法

  2006年12月25日,我市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和藩篱,整合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四大领域,取消分散在各区的招投标职能,建立起了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合肥招投标中心。6年多来,合肥招投标以规范化、信息化、法制化不断深化改革进程,在全国树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合肥模式”。

  在法制化的道路上,招投标从未停止探索的脚步。截至今年4月底,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共计完成四大领域招投标项目20678个,总交易金额达到3779.72亿元。

  原先以四大领域交易为主的招投标市场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迈进,原先的规章制度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呼之欲出。

  经过调研取经、专家论证、几易其稿,《条例》于去年12月27日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统一规范交易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统一监督管理。”《条例》中“四个统一”像四道标尺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规范准入门槛。《条例》通过目录管理的方式“圈定”了市属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除了四大领域外,行政及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等也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规范竞得规则。《条例》要求对实行代理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对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规范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强力约束拉起“警戒线”

  交易规范离不开强力约束。《条例》分别就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专家成员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标后监管等进行了规范,拉起一道“警戒线”。

  在合肥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单位都有各自的信用档案,一旦违反《条例》规定,不良信用将被记入档案并予以曝光,累计到一定程度将被限制交易。去年我市有37家违规企业和个人受到限制投标的处理。

  违反《条例》,轻则付出信用成本,重则接受法律惩戒。对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职责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或者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处竞得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琳 王倩·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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