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日起,在北京购买产权保障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签订买卖合同;保障房未上市转成商品房前,不得随意抵押、担保、作价出资、买卖、赠与;对保障家庭实施住房动态核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
新政策首先规范了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新政策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在处置环节,北京市明确规定,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在出售环节上,北京市规定已购经适房办证满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由区县住保部门出具意见,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办证未满五年的,禁止上市出售,由住房保障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
此外,新政策还建立完善了保障家庭的住房动态核查机制。
由于保障房从申请、审核到摇号、入住需要一段时间,这一期间内,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可能变化。因此,北京市规定,在入住前,将对办理入住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再次复核。如果发现该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而个人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在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也将核对其是否申请或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如果发现其个人、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将按照规定采取取消保障资格、要求退回保障性住房等措施。(记者余荣华)
(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