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频繁变动 屡屡单方取消订单
近期,电商网站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况频繁发生,甚至多次引发大规模的消费者维权事件。此外,电商随意调整价格,“先涨后降”几乎成了行业默认的行规。有关专家说,许多电商网站自恃合同条款对自身有利,因此玩弄消费者于股掌之中。即便有少数消费者愤而将电商起诉到法院,但成功维权的寥寥无几。
电商手法1:
随意调价 先涨后降
在京东商城、易讯和亚马逊等网站上,尤其以一些手机和数码相机价格调整最为频繁,甚至每天调整一次,在节日促销期间,其价格更是先涨后跌。以三星Note2手机(联通双卡版)为例,在最近两个月内,一会儿涨到5399元,一会儿降到4058元。而热门的尼康D600单反相机价格也是上下剧烈波动,时而1.2万多,时而1万元左右,心急的用户不免中招。
有关电商平台解释说:主要是数码手机等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所致。但实际上各大电商平台出售的都是行货,其价格不会像水货一样每天波动,更多的是平台自身的一种营销策略:只有不断提价,才能制造降价的假象,才会刺激消费者去购买。
对此, IT法律专家赵占领说,按照《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不正当的价格行为。频繁调整价格、先涨后降的做法就涉嫌价格欺诈,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这种行为还涉嫌虚假宣传,通过先涨后降的方式制造低折扣的假象,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工商部门也可依法进行查处。
电商手法2:
单方面取消订单
低价订单遭取消也是用户诟病的电商霸王做法。有媒体报道,本月初,某买家在电商平台“义乌购”上以“0元”拍下了300万件、总价值近1000万元的商品,但订单随后被“义乌购”取消。“义乌购”方面称,有些商户填写不认真,所以在标价方面造成了误会。
在过去两年,电商网站单方取消订单的情况频繁发生,甚至多次引发大规模的消费者维权事件,也成为消费者群体投诉的高发领域。电商平台的借口都是“标错价格”,0元、1元等超低价格,消费者下订单后往往空欢喜一场,引发了消费者强烈不满。
赵占领说,如果商家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存在失误,属于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但不能仅以超低价为由提出撤销请求,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低价促销是很正常的现象,其本身不以销售多少为目的,只为吸引顾客赚吆喝。另外,即使商家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属标错价格,也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通过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背后原因
合同条款对网站更有利
为什么电商敢于大玩价格游戏甚至取消订单呢?赵占领揭穿了背后原因。他说,网购合同成立的过程有两个:要约和承诺。电商网站上的产品信息属于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购买,则意味着对网站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也即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在这种通常模式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的主动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电商网站则处于被动的位置。
他说,为了掌握主动权,几乎所有的电商网站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属于要约,而网站通过短信、邮件、站内信等方式发出确认发货甚至是直接发货的信息属于承诺,此时买卖合同才成立,消费者下订单时的付款只不过是提前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已。
由于电商用户协议中有了上述约定,在促销期间出现产品缺货、甚至日常经营中出现因技术故障、人为原因或者故意标错价,网站都可以依据用户协议,认为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可以单方取消订单、不构成合同违约。
即便有少数消费者将电商起诉到法院,但成功维权的寥寥无几,原因就在于用户协议中的合同成立规则对网站更有利。尽管有不少人质疑合同条款的效力,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无效,“但几乎没有法院或工商部门做出这样的认定。”赵占领说。
业界反思
电商霸王条款应该督促修改
电商随意变动价格甚至取消订单的做法,引发了消费者对电商价格战的日益不信任,也引发行业内的反思。不久前,当当网CEO李国庆一语道破:所有不真降价的价格战都是耍流氓,所有不说真心话的价格战都是大冒险,所有先涨后降的价格战都是大忽悠。不幸的是,我们正在经历这样一场“闹剧”。
不久前,北京朝阳法院在亚马逊单方取消订单一案中做出大胆的探索,判定亚马逊网站向消费者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已将该商品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但网站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不对消费者发挥效力。
发改委不久前表示,将严肃查处电商行业存在的促销价高于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违法行为。
律师观点
消费者维权的最大难题是取证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国表示,价格标错是商家自己疏忽,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原订单。但是,除了设定了销售期限的合约,如果价钱相差太悬殊,卖方也可申请撤销合同。孟律师认为,消费者维权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因为购物网页随时可以修改和删除,消费者应去公证。 (记者 薛松)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