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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发布校园伤害案例 家长和校方可学习

2013年05月29日 09:41   来源:中国江苏网   

    案例二

    该案件的审理还衍射出一个问题——幼儿保险制度不完备,一些家长拒绝交保险,等到事情发生时无处理赔,后悔莫及。

    3岁孩子在幼儿园摔伤骨折

    法院调解幼儿园赔付7300元

    2010年9月,刚满3岁的周一涵被父母送到南京市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1年10月27日早上,周一涵在幼儿园与小朋友玩耍时摔倒。当即,幼儿园老师电话通知其父母,并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周一涵脚踝骨折,医生为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11月7日出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支付医疗费1万元。12月22日,周一涵再次住院,并花去医药费3400余元。

    出院后,为了讨要这3400余元医疗费,周一涵的父母多次找学校索要,均未能谈妥。愤怒之下,周父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儿子第二次住院所花去的医疗费。然而,让周父没想到的是,幼儿园不但没有积极赔钱,反而提起了反诉,要求返还幼儿园第一次为周一涵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

    在进行伤残鉴定后,周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15000余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周一涵是否构成伤残、营养期限等进行了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认为,周一涵骨折部位功能丧失达10.3%,不构成伤残,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20日为宜。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周一涵11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幼儿园的反诉请求。

    因幼儿园不服判决,法院又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给付周一涵7300元,双方就此纠纷再无纠葛。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损害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义务、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审理本案时,法官考虑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受伤儿童进行特殊保护。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当其因遭受人身伤害而提起诉讼时,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在要求校方注重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的同时,也不能过大加重校方责任,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必将导致校方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大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各项活动内容,很多学生会丧失全面、健康发展的机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件的审理还衍射出一个问题——幼儿保险制度不完备,一些家长拒绝交保险,等到事情发生时无处理赔,后悔莫及。“今后,法院将与有关部门协商,希望能对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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