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华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王永明、张伟、郭小龙、王飞明、任晓辉团伙生产销售伪劣壮阳药品一案作出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该团伙成员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五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郭小勤(在逃,另案处理)租赁海口市金盘3处住所作为制假窝点,并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生产、销售伪劣壮阳药品。被告人王永明和任晓辉接受郭小勤的委派,负责制假窝点的生产管理,销售利润归郭小勤所有。被告人王飞明负责伪劣药品的调配、生产工作,即用郭小勤购买的中药粉、淀粉等原料加工生产黑色丸颗粒,并由工人用茶色塑料盒及铝膜板包装成“纯天然”“藏药秘方”和“壮阳极品”等产品。被告人郭小龙负责协助任晓辉对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财务管理。
2011年7—11月间,被告人王永明通过物流公司托运销售到武汉等地的黑色丸颗粒产品共1087.474万元,半成品丸颗粒820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37万元。2011年期间,王永明团伙销售给张伟各种丸颗粒164.32万粒、半成品丸颗粒51公斤,销售金额39.4131万元。
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伟租用海口市东方洋路一别墅作为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并向郭小勤购买该团伙生产的黑色丸颗粒等作为原料,加工制成“伟哥”等40多种壮阳保健产品,并销售到全国多个省市。仅2011年1—11月间,张伟通过物流公司销售到武汉等地其生产的各种壮阳保健品共65571盒(瓶)、丸粒26701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6.3939万元。
经查,被告人王永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300.7677万元;被告人张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66.3939万元;被告人任晓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48.6512万元;被告人郭小龙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48.6512万元;被告人王飞明生产伪劣产品金额为25.3565万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明、张伟、任晓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郭小龙、任晓辉系夫妻关系,被告人任晓辉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家里尚有两名子女在校就读,对被告人任晓辉判处缓刑。综上,龙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永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7677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2.7878万元;判处被告人郭小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7.3024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飞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7130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晓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7.3024万元。冻结被告人郭小龙、任晓辉、王永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52.7202万元,执行罚金之后余款退还被告人。没收郭小勤名下的银行存款337.7635万元。
近年来,龙华区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及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审判,特别是对故意犯罪、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重判重罚,并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
在充分运用各种刑罚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坚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和罚没违法犯罪所得,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通讯员白文英、黄燕)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