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5月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16日由杨雄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号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体制
《办法》对本市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明确“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对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责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二、明确了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相关规范
《办法》对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即“行政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行政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额。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办法》对行政机构的构成、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程序、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管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明确了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相关规范
《办法》规定了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要求,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和调整“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划分”。
《办法》对行政机构职责配置和调整的程序、方案和事由,分别从报批权限、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异议的协商处理、职责配置和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职责调整的具体事由,作了必要的规范,以有效防止行政机构因职责不明、职责交叉等造成行政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
四、明确了编制管理的相关规范
《办法》明确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强调应当根据行政机构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机构编制管理“精简、统一、效能”的总要求,又体现了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工作思路,有助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之间的矛盾。
《办法》对行政编制使用范围、行政编制总额管理程序、行政编制核定、调整和调配程序、行政编制核定和调整方案,以及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的行政机构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