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等保障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