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提出,福建省汽车租赁行业拟实行行政许可制。
目前,全省约有汽车租赁企业2000家,租赁车辆约1万辆,企业规模小、车辆少、档次低,租赁合同纠纷和租车诈骗时有发生。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业,有必要从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监管三方面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草案对汽车租赁设置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
草案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条件作出了六款规定:“(一)自有二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二)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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