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近日,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程序和法制责任进行了明确。
《规定》共分为七章三十八条,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级别管辖、警务公开与业务受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和消防执法监督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新《规定》适用于青海省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据悉,新《规定》把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同时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纳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进一步明确将外墙保温工程、建筑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调整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申报材料。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