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销售全面实行“一价清”
合同成交价格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落实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通知明确指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通知强调,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允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记者 王恺 通讯员 王雪梅)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