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充分利用毕业生这一宝贵资源,降低全市人口平均年龄,增强城市活力,促进天津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并从即日起施行。
凡在天津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内与天津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毕业生提出在津落户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汇总申报材料集中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发放《登记户口通知书》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手续。
入学前户籍在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宁河县的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与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准予户籍迁移至其单位所在的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落户。读者可登陆渤海网(http://www.bohainet.com.cn/)查看详情。
此前,只有“优中选优”的技能人才,包括“专升本”或在企业获得“技术能手”、“优秀员工”的高职毕业生才有机会在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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