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威海市人社局获悉,6月至9月,各用人企业应为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未按规定执行的将依法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据了解,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