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应届毕业生即将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大舞台。面对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等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集中开展青海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活动,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活动内容包括:举办大型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对接服务;按照不同的专业需求,举行专项招聘活动,为特定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搭建求职平台,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大规模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素质提升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广泛宣传和发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征集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畅通网上求职通道。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出台了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包括加快硬件建设和服务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政策等内容;出台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见习的政策,包括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的政策、见习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政策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包括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可获得补贴和奖励、享受贷款优惠和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链接】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一)加快硬件建设和服务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
1、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建设1—2个创业园。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
2、进一步加大创业指导和服务。
(1)各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2)各州(地、市)及所属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3)放大贷款额度。自主创业者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人员一起创业的,给予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对返乡创业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在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以上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
1、各地要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毕业生和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在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即将毕业有创业愿望的大中专学生集中进行“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见习政策
(一)就业见习的目的、组织单位和信息渠道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见习锻炼,是达到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措施。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二)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的政策和见习期限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见习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在见习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企业按每接收1人1000元予以奖励。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当年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在确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专业参加培训的、参加“订单定向式”培训和参加企业组织的就业对接培训的,对青南地区生源给予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其他地区生源给予培训费补贴。
(五)我省高校毕业生培训项目和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培训对象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州、地、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学员,由学员在确定的培训机构中自主选择专业参加为期一年的技能培训。
2、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凡参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的学员,培训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支付。凡学制两年的补助一年,凡学制三年的补助两年,学制培训补助标准按省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省外培训的按当地发改委核准的年收费标准执行。
(2)一年以内的按照现行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3)参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项目培训的学员职业资格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先垫付,鉴定后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拨给鉴定机构,凡参加鉴定人员均全额补贴。
(4)学员中途离校未完成学业的,均不给予学费补贴。已核付资金的从下年度申请补助的资金中扣除。
(六)高校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途径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可获得补贴和奖励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
1、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2、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3、申报国家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重点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可享受贷款优惠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服务型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业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