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屋租赁纠纷增多 房屋租赁合同要注意细节

2013年06月06日 14:24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李广军

漫画/左骏

  市民朱女士这几天很郁闷,因为她打不通租户的电话——这个不让她省心的租户,只交了一个季度租金,房子住了快半年,现在杳无音讯。“打了几天电话,不是不接,就是直接挂掉。”现在,朱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

  而前不久芙蓉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官司,可能对朱女士有所启示:同样是换锁玩消失,甚至把房屋转租,因为双方签订了一份内容详实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客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提醒,一份条款清楚、责权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很重要,与其期待碰上一个人品好的租户,不如签订一份好合同。

  郁闷 租户欠钱后玩失踪

  朱女士在芙蓉区浏阳河畔小区有套小户型房子,因为暂时用不着,租给了一个自称在外地包工程的小老板。

  “我是委托中介公司寻找的租户,还交了一个月租金做中介费用。”朱女士告诉记者,她和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租金1200元、每季度一交,租期一年。

  结果对方只交了今年头3个月的租金,“前一向我工作忙,忘记了租金的事,等我5月份去要租金,才知道遇到了麻烦。”朱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前几次打电话他还只是说‘明天就打钱’,到后来干脆就不接我电话了。”

  找不到人,朱女士想想也忍了,那就重新寻租吧,结果居然进不了房子——原来租户把门锁给换了!没办法,她在小区物业的见证下,喊来开锁师傅打开门,“他在房间里留了些私人用品和被褥什么的,幸亏没拿我什么东西”。

  “我给租户发短信,告诉他我要重新招租。前几天,这个租户突然打电话来,说是准备把电卡、水卡和气卡还掉,顺便把自己的东西拿走。我跟他说,东西可以拿走,先把欠下的租金交来,结果他就不说话了,从此杳无音讯。”

  现在朱女士又要招租了,因为这次教训,她再也不肯将房子交给中介公司去代理,“交中介费的时候说得好好的,有什么问题可以帮忙解决……可遇到这种事,中介就是直接推诿,那我要你这个中介干嘛。干脆自己寻租户好了,不过找一个称心如意的租户真是难啊!”

  完胜 合同有约定维权有把握

  确实,找个合适的租户真的很难。市民欧先生也有着与朱女士相同的遭遇,但比朱女士幸运的是,在与租户所签订的合同中,欧先生已经对各种可能遇到的纠纷进行了细致的约定,并且在诉讼中取得了“完胜”。

  2010年11月,欧先生和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高租赁欧的一套房屋,租金每月1000元,租期半年。2011年5月到期后,身在外地的欧先生给高先生发邮件要其退房,但此后多次索要无果。2012年4月,欧先生只得从外地赶回长沙,并请小区物业协助。当物业公司派保安和欧先生及开锁师傅一道前去开门时,发现高已经将房屋转租给了他人。随后大家一起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清点,发现未见清单上的热水器和电视机,空调也被调换。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欧先生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欧、高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高先生租赁欧先生的一套房屋,租期半年,至2011年5月底止。租金每月10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另付押金2000元,租约终止时,经欧先生验收房屋后退还;高先生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或转租借给他人,否则欧先生可以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续租应另签合同,如过期无合同仍居住,租金按之前的双倍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此案中,高先生在合同到期后继续租住该房屋,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每月1000元租金的双倍为标准支付租赁期外的租金,经计算,应为11.5个月的租金,共计23000元。

  另外,因高先生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的义务,故按照合同的约定2000元押金可不予以退还。同时,高先生作为承租人,对屋内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为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的义务。

  至此,欧先生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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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要细之又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有增多之势。仅芙蓉区法院,2012年审理的房地产类案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纠纷)就达到456件,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占三分之一强,比2011年有大幅度增长。

  “房屋租赁合同很重要,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你维权的重要凭证。”张朝晖表示。

  那么,在房屋租赁中应该注意哪些细节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犯呢?

  首先,租赁房屋需要查验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双方的身份证等,确认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有可能的话,了解一下房主和租户是怎样的人,房屋邻居都有些什么人,是否会影响以后的居住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房屋的相关配套费用(水、电、气、物业、卫生、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由谁承担并确认到出租时的缴费情况。

  “房屋押金(保证金)是必不可少的,但需要约定什么情况下返还、什么情况下不返还的情形。”张朝晖说,在房屋租赁合同内还要约定如房屋出现漏水、室内用品损坏等问题由谁负责。“另外,房屋的租金数额、付款时间、租赁期限等等……其他在使用房屋期间能够预想遇到的问题都要在合同内约定,这样,才能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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