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市民称买房遭遇“霸王条款” 协商不成竟收到法务公函
海口市民骆先生最近为房子的事情伤透脑筋:因为没有及时在一张由“滨江帝景”单方制定的合同书上签字,他竟收到一张寄自广东的法务公函。
公函写道,骆先生于今年5月31日与六合公司签订了《滨江帝景楼宇认购书》,购买了该项目的26栋1505号房,并已经依照合同给付了定金,应当在6月7日前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同时支付首期款并办理按揭。但认购书签订后公司多次催促,骆先生并未前往售楼处办理相关事项。
公函要求骆先生须在6月10日前到售楼处签订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和办理按揭,逾期未履行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并将所购房产另行出售,已收取的定金将不予退回;造成该公司损失的将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我11日下午刚刚出差回到家,就收到了这个,可今天已经超过了最后期限,就是立刻去办也是逾期。”骆先生拿着公函向记者回忆起整个事件。
购房合同不完善 协调更改未成功
骆先生说,今年5月下旬,他在海口新大洲大道的“滨江帝景”看上了一套149平米的房产,5月30日他收到了“滨江帝景”的促销群发短信,“他们说正在打折促销,之前相中的那套149平的房子打9折,但和自己的心理预期还有点差距,后来经过和销售人员协商,最终以8.8折1113336元成交,一次性付清房款。”
骆先生说,5月31日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合同并缴付了5万元的定金。随后,销售人员告诉他如果在3天内付款和缴纳购房材料就可以赠送2年的物业费5721元。考虑到这一优惠,骆先生于6月3日来到售楼处付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时我要求看一下合同,他们说还没做好。”骆先生回忆到,“当时销售人员说合同还没有做好,要明天合同才能做好,先交钱是一样的,要不然拖到明天2年的物业费就不送了。”在骆先生的再三要求下,开发商把之前拟订的合同拿出来,但骆先生在其中发现了一些需要修改之处。
“附件一的户型图数据模糊不清:室内所配门窗的型号、名牌、种类等信息不明确;大堂、走廊的装修标准不明,销售人员称是按样板房标准来,但合同并无体现;本应双方协商的补充协议缺成为了附件七出现在了合同里面,且大多条款都是来制约消费者的;在这个补充协议里还明确规定了开放商的广告、宣传品、户型图等资料均为仅供参考,在宣传材料上还有一行微型字标有仅供参考,最终以买卖合同为准,但在合同内并没有任何体现。”骆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既然是合同就要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充分体现两方的权益,但他的意见遭到当场拒绝。
“销售人员称该合同是房管局统一印刷的,不能修改一个字,公司里没有修改的先例。”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前几项是统一制定的,的确不能修改,但为了体现双方利益,特意设补充协议,供双方协商制定,一方制定由另一方签字的做法确为不妥。
骆先生说,“滨江帝景”售楼顾问告诉他,如果非要提出修改,可以向总公司广物地产的领导进行申请,但是很渺茫。骆先生心存希望要求了修改申请。
而此时,骆先生已经先交付了首期款(含定金)334001元并支付了契税、物价调节基金等35172元。
但是到7日,销售人员来电话告知骆先生,合同修改申请没有被批准,只能按原定的合同来签。“我很无耐,他们就给了我两条路:要不承认合同并掏钱,否则就不退定金。”
一纸公函近40万元“飞了”
6月11日,刚出差回来的骆先生准备去售楼中心交尾款的时候,却受到了“滨江帝景”一张寄自广东的法务公函。
法务公函上写明:广东信盛德律师事务所现接受海南六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授权,就你方与该公司有关房地产买卖事宜致函。
公函写道,骆先生于今年5月31日与六合公司签订了《滨江帝景楼宇认购书》,购买了该项目的26栋1505号房,并已经依照合同给付了定金,应当在6月7日前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同时支付首期款并办理按揭。但认购书签订后公司多次催促,骆先生并未前往售楼处办理相关事项。
公函要求骆先生须在6月10日前到售楼处签订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和办理按揭,逾期未履行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并将所购房产另行出售,已收取的定金将不予退回;造成该公司损失的将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我11日下午刚刚出差回到家,就收到了这个,已经超过了最后期限,就是立刻去办也是逾期。”更让骆先生感到疑问的是,收到的公函落款处,仅有一个公章,而没有具体写明发函日期。“他们发函之前也没有电话通知我,如果我收不到这个函是不是就是说我已经交的钱就更没希望退了呢?”
开发商回应称:将尽快协商回应
12日上午,南国都市报接到骆先生报料后,来到位于海口新大洲大道的滨江帝景售楼处了解相关事宜。售楼处经过多方确认记者身份后,现场一负责销售的主管告诉记者,由于今天是端午节假期期间,公司对外发言人不在,现已经将此事上报给公司有关部门,称将尽快给与回应。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骆先生遇到的此类情况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开发商拿出的合同是已提前做好的,消费者往往只能接受开放商的霸王条款,要不然就拒签,起诉。另外,广告写出的“仅供参考”已经涉嫌的广告法,误导消费者。 (记者朱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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