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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流动人口生第一胎可在现居地办生育证

2013年06月14日 16:59   来源:南昌日报   

  “生个孩子跑千里”是对外出务工人员办理生育手续的真实写照,但这种状况有可能变为历史。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享受现居地多项计生服务。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将持续到6月20日。

  可在现居地办理生育证

  《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市行政区域内(湾里区除外)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可在现居地补办婚育证明

  《办法》提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此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对成年育龄妇女婚姻和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可以为其补办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补办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实行计划生育的可享受优待

  《办法》指出,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休假以及相关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同时,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国家、省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其他途径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办法》还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办理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用人单位应履行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等职责。否则,将由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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