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从定罪、量刑两个方面,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此前刑法规定,对食品罪的罚金是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罚金,现在司法解释明确了两倍以上罚金,并没有设上限,目的是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17日,上海高院发布了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实施意见。
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近期,上海高院制定十条贯彻实施意见,将从定罪、量刑两个方面,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说,按照司法解释,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且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在量刑方面,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邹碧华表示,新司法解释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降低了,这实际上将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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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
■郑某在雁荡路经营火锅川菜店,去年6月起指使侄子郑某在其丈夫经营的重庆火锅店内,使用从火锅川菜店回收的废油供客人食用。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海振江川菜馆”老板余某授意杨某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红油”烧制烤鱼等食物并予以销售。法院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