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入刑门槛降低 私设暗管偷排将被拘役

2013年06月20日 08:56   来源:福建日报   潘园园

  污染环境入刑门槛降低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私设暗管偷排将被拘

  污染入刑开始动真格!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加大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新的司法解释真是及时雨,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威慑。”参与制定两高定罪量刑标准的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春新说,《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同时把其从结果罪变成行为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严重污染环境”和“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新的司法解释分别列举了14项和11项标准,和2006年实施的标准相比,门槛大大降低。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就可定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的,就可以列为后果特别严重。

  另一个亮点是,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5条行为罪。如,在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有毒物质;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等。

  “比如企业私设暗管偷排,虽然频频发生,但往往行政处罚多,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前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入刑,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刘春新说,今后,只要环保部门查出企业有此类行为,即可移送公安机关,企业将面临拘役甚至判刑的惩罚。

  “污染事件频发,群众意见很大,环保需要出重拳、用重典。”他说,相信随着污染入刑力度的加大,环保将成为高悬企业头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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