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认为法院轻判“带女生开房校长” 专家解析量刑

2013年06月21日 21: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付美斌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南一中院)对万宁市“带女生开房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对陈在鹏、冯小松两罪犯的判刑过轻。

  本网记者21日走访了一些海南法律专家,他们则表示,本案量刑有法可循,应属从重处罚。

  法院说明:庭审程序合法

  21日上午,海南一中院以书面形式向本网记者对昨日法庭庭审情况进行了说明。

  说明内容称,20日上午8时30分陈在鹏案开庭,下午13时30分冯小松案开庭。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中,法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环节进行。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引导控辩双方对犯罪定性及量刑情节充分展开辩论,并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还依职权依法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整个庭审程序合法,既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让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两案于20日18时30分先后进行公开宣判。

  法庭查明:两人属强奸未遂犯罪

  法庭审理查明,5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被告人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满14周岁)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被害人吴某某要求,被告人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陈在鹏在与被害人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

  冯小松在与被害人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另查明,同年2月6日,被告人冯小松将吴某某和其同学(不满14周岁)带至万宁市某宾馆开房同宿。冯小松趁其同学入睡后,企图奸淫吴某某,因遭到吴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在鹏明知二被害人是幼女而采取利诱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陈在鹏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但其丧失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德,在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且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陈在鹏的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陈在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陈在鹏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陈在鹏的辩护人所称陈在鹏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不属情节恶劣以及陈在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均不成立。但陈在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小松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被害人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被害人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被害人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冯小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两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冯小松的辩护人所称冯小松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能成立,但冯小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法院依据中国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法院量刑有法可依

  海南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求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薇对中新网记者分析认为,本案量刑有法可循,应属从重处罚。

  孙薇说,据媒体报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对陈在鹏和冯小松二人作出的上述判决,从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这是从重的量刑。

  孙薇说,《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首先,法院给陈在鹏和冯小松定罪是强奸罪,定罪准确。

  孙薇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根据犯罪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一人是学校校长、一人是政府部门职员,奸淫幼女,属于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孙薇说,但是,法院对本案案件事实查明,两人均未与女生发生实际性关系,没有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薇说,综上所述,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较从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有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等六个档。”“那怎么选择,这就要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陈在鹏和冯小松在本案中有从重情节,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从重去判决,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就是从轻,从十三年起,就是从重了。”所以说,法庭对该案中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完)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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